历史上的资产分离和法律实体

发布:2020-02-14  
  • 类 别:
  • 区 域:
    西乡 - 暗示对方违反认同其为人
  • 联 系:
    133151724312 寒气朝
  • 服务介绍
历史上的资产分离和法律实体
  据说组织法的核心作用是资产分离,很多人认为只有法律实体才可以实现资产分离。因为它们是立法者的创造,不受任何现存的财产法和合同法限制的约束,可以规定立法者任何视为合适的资产分离特征。例如,HKM几乎把组织法的排他性视为法律实体的专利。至于信托,他们把资产分离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财团视为相同。但是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资产分离在公司出现之前已经有了雏形,并且用途广泛。Joshua Getzler和Mike Macnair认为“在一般的法人体( general incorporation)出现之前,法庭就适应了合同、财产和优先债的基本概念一结果产生了可实行的组织...
  Getzler和Macnair指出,凭借成文法的帮助,法庭构建了一个基于人际交往理论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依赖于诸如推定欺诈( presumptive fraud)、善意购买人、名义所有权(reputed ownership)、禁反言和把信托作为对人权(the treatment of trusts as rights soundingthrough in personam claims) 等理论。结果产生了“前法人体系,这一体系影响了独立人格、资产分离和有限责任”。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没有实体,也可能实现资产分离。这就是合伙破产法中确立的双重优先规则(jingle rule)。
  根据Getzler和Macnair的论述,“双重优先规则规定,直到合伙资金耗尽,合伙企业的联合债权人才能获得合伙人的个人资产,直到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耗尽(包括合伙的资本股份),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才能获得其他合伙人的资产”。
  这条规则可以追溯到几乎100多年前的第一部现代《公司法》。它保护了合伙的可持续经营,保护了合伙人作为个人直至每一个合伙人个人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关的合伙资本。这条规则表明,不利用法律实体,资产分离也可存在。很清楚,法律实体不是资产分离的理论前提。组织法的根本作用是能分离资产,但组织法不是法律实体的排他性领域。当然,强加的法律人格极大地促进了组织法的发展。法官只是根据司法先例和时代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逐步发展了债权人优先原则。立法强加的法律人格只能从立法上清理先例和确立对债权人优先的理解。从历史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不利用法律实体,资产分离照样存在。
信托公司抗风险实力排名 https://www.vipixiu.com/rankList/risk_ranking/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老客网上看到的,谢谢!
发布者信息
联  系  人:寒气朝(商家)
注册日期:2019年03月27日
用户认证: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也包括在内)为平台注册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任何权利(如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主张者,可提供权属证明后,经本平台审核后做出处理。
关于老客 | 服务条款 | 常见问题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2005-2025 laoke.com 京ICP备06019010号 京ICP证05048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214号  营业执照